福建恒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恒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30民初40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维新,福建永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英,福建永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恒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79266405F,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潘墩路190号-043(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赖木松,总经理。
被告:叶建辉,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被告:叶建斌,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恒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建辉、叶建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对福建恒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建辉、叶建斌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建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 静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