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4436号
原告:河北澳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顾地大街西侧、为民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079970578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枣林村村委会东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5872323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200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6489893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8日出生,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河北澳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因原告补充证据,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原告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澳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