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澳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4436号 原告:河北澳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顾地大街西侧、为民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079970578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枣林村村委会东1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58723237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2001-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06489893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8日出生,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9月25日出生,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河北澳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因原告补充证据,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原告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澳松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