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3247号
原告: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鱼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2001-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天地建设砼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孟 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穆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