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1765号
原告:李挺,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2001-02室。
法定代表人: 郝长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慧,女,1985年4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婷,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李挺与被告中铁建设集限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李挺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1年10月8日至2015年12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底原告通过网上投简历应聘至被告合并前的单位(北京中铁建设有限公司,对内又称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资源分公司),入职时间为2011年10月8日,职务为管理人员、施工班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考勤是公司使用考勤表记录,工资通过现金和打卡转账模式发放,入职前公司承诺有五险,但无住房公积金,但公司至2013年5月份オ开始给原告缴纳社保,原告于2020年12月因办理暂住证需要提供连续6个月北京社保证明,下载“北京通”查社保时才发现被告在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共计19个月未为原告依法缴纳北京社保,原告于2021年3月31号申请仲裁,但仲裁请求被驳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铁建设集限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其认为,本案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点及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其实际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路16号,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为此被告提交租赁合同、办公地点证明为证,原告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但表示不同意移送。
经审查,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2001-02室,该地址系虚拟注册地址,被告未在该登记注册地实际办公,其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系虚拟注册地址,其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及原、被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故本院对被告中铁建设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晓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