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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等与周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沪03民申11号 再审申请人尹某1,女,199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开发区泛区。 再审申请人吕某,女,200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 再审申请人尹某2,女,201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开发区泛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尹某2母亲),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泛区。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1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尹某3,男,194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泛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某,女,194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开发区泛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201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法定代理人王某2(王某1母亲),住河南省宁陵县。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4(尹某3、周某女儿),住某某开发区泛区。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达某,某某律师事务所2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某律师事务所3律师。 再审申请人尹某1、吕某、尹某2因与被申请人尹某3、周某、王某1、中铁电气化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合肥铁路运输法院(2023)皖8601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9日指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24年9月23日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尹某1、吕某、尹某2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第二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 第四百二十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