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融艺乐田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中融艺乐田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8999号 原告:中融艺乐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小堡村委会5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融艺乐田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男,中融艺乐田建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中融艺乐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中融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融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融艺乐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中融艺乐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可加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