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8999号
原告:中融艺乐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小堡村委会5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融艺乐田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道,男,中融艺乐田建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中融艺乐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中融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融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融艺乐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中融艺乐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可加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