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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渤海新区摩登假日物资有限公司与北京乐艺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再终字第084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渤海新区摩登假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中捷产业园区前进街东创业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树强,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乐艺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东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张维兵。
委托代理人***明,男,1953年9月2日出生,北京乐艺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沧州渤海新区摩登假日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假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乐艺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乐艺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再初字第886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乐艺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0年3月,假日公司洗浴中心项目负责人朱寒峰联系乐艺公司,希望乐艺公司帮助为洗浴中心进行设计。2010年4月3日双方签订《室内设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更好地为假日公司设计出独特的洗浴中心,乐艺公司设计人员多次随假日公司人员前往多地考察。乐艺公司在设计期间,假日公司多次修改设计图,设计人员工作大量增加,乐艺公司每完成一次修改就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图纸发送给假日公司。2010年5月下旬,乐艺公司将所有的图纸做好、送交假日公司时,假日公司突然告知由于原来的负责人朱寒峰跑了,没人负责,所以拒绝乐艺公司交付图纸。乐艺公司后来多次与假日公司交涉未果。因此,乐艺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假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等。
一审法院向假日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假日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本案应为委托合同,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故本案应由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乐艺公司为假日公司提供装饰装修设计,乐艺公司所在地应属合同履行地。乐艺公司的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对于假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假日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假日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因为本案诉争之《合同》的涉及对象为位于中捷产业园区的房地产,实现该项室内设计的工作应在以上场地进行并在该区域由双方确定有关设计图。此前乐艺公司完成的效果图及假日公司提供的平面图的送达地点亦为假日公司所在地,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假日公司所在地。据此,假日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管辖。
乐艺公司对于假日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乐艺公司系依据其与假日公司签订的《合同》等证据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假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乐艺公司所在的北京市通州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假日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沧州渤海新区摩登假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琳
审 判 员  刘险峰
代理审判员  何 京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