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提字第01474号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沧州渤海新区摩登假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捷产业园区前进街东创业路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乐艺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东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方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沧州渤海新区摩登假日物资有限公司(下称摩登假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乐艺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乐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1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二中民申字第0997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己审理终结。
2011年7月14日,乐艺公司以摩登假日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承揽合同纠纷之诉,称双方约定乐艺公司为摩登假日公司洗浴中心进行设计,该公司并多次前往项目筹建处实地测量。后双方签订《室内设计委托合同》,该公司依约进行方案设计、实地考察、修改图纸等工作,完成后将图纸送交摩登假日公司被拒。依合同设计费共计400260元,摩登假日公司给付72000元后余款未付。要求摩登假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给付设计费3282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摩登假日公司未进行答辩,亦未参加庭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通民初字第11486号民事判决:一、沧州渤海新区摩登假日物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北京乐艺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室内设计委托合同》;二、沧州渤海新区摩登假日物资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乐艺国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三十二万八千二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七千一百六十元,由沧州渤海新区摩登假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票据实际金额为准)由沧州渤海新区摩登假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摩登假日公司称,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要求撤销原判,驳回乐艺公司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乐艺公司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摩登假日公司的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114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宏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白洁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