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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7627号
原告:***,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中建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2号楼14层1718。
法定代表人:陈丽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杰,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中建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建环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玲华
二 〇 二 二 年 一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婧雯
书  记  员   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