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源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9民初1628号 原告:深圳市源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泉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泉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源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揩公司)与被告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竹慧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源揩公司诉称: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20000元,并支付利息576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自2019年12月开始建立业务关系,由原告向将被告建筑工地提供劳务人员操作塔吊机,并于2020年7月10日签订《设备操作保养承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约定:被告将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广州增江D地块项目的施工设备操作保养服务发包给原告,实行全程包干形式,现场设备包干费用26000元/月,不满一个月按实际天数计算,同时,对于劳务费的核算与支付方法等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履行,并于2022年9月30日完成了上述工程项目。自2021年12月2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劳务费共计421900元,除去被告于2022年6月20日支付的30000元、工程项目部支付的工人生活费71900元以外,被告至今还拖欠劳务费320000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紫竹慧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审查,紫竹慧公司在注册地并无实际办公,其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兴创大厦1701室。 本院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虽紫竹慧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但该公司并未在注册地实际经营,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兴创大厦1701室,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