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成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福建紫竹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123民初435号 原告:深圳市成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景华新村东区51号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紫竹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青禾家园12#楼106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88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成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信公司)与被告福建紫竹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紫竹慧公司)、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紫竹慧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建紫竹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北京紫竹慧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紫竹慧公司支付劳务款44612.91元;2.判令福建紫竹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以100419.36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计至2023年1月20日,以44612.9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北京紫竹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6日,成信公司与福建紫竹慧公司签署《福建紫竹慧公司设备操作保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约定福建紫竹慧公司将位于福建省福州市苍山区××路臻茂公馆一区(万科)项目的施工设备操作保养服务发包给成信公司,双方约定封顶前每台塔吊按照20000元/月计算,封底后按照15000元/月含税计算,福建紫竹慧公司指定的项目经理签字认可的考勤报表等作为结算依据,最后一个月的承包费福建紫竹慧公司应在办理完结算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承包费给成信公司,如双方发生纠纷,任一方可向福建紫竹慧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署后,成信公司依约为福建紫竹慧公司安排作业人员维护设备。成信公司为福建紫竹慧公司最后一次提供保养服务的时间系2020年5月份,双方于2020年7月3日就最后一次的承包费做了结算,福建紫竹慧公司应付成信公司承包费共计100419.36元。结算完毕后,成信公司依约向福建紫竹慧公司开具发票。然而截至今日,福建紫竹慧公司就剩余的承包款44612.91元至今仍未支付完毕。北京紫竹慧公司系福建紫竹慧公司唯一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对福建紫竹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福建紫竹慧公司辩称,其已付清成信公司劳务费。福建紫竹慧公司应支付劳务费1,950,538.95元,扣除臻茂公馆一区项目方代付26,000元和成信公司应承担的罚款12,000元后,于2023年1月20日支付了最终尾款55,806.45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成信公司在起诉书中提到的双方最后一次结算承包费金额100,419元,实际是2020年5、6两个月的结算承包费,并非实际欠款金额。项目方代我公司支付成信公司代理人***26,000元,后我公司将该款项支付给项目方负责人***,在支付成信公司费用时应作扣除。依据《承包合同》约定,因成信公司原因导致我公司被罚款或者扣除台费的,由成信公司承担全部罚款及扣款。项目总结算时,项目方对我公司进行扣款并提供了扣款明细,列明扣款原因,我公司依据该扣款明细内容对成信公司相应扣款12,000元,实际低于成信公司应承担的罚款金额16,722.7元。 北京紫竹慧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16日,成信公司(乙方)与福建紫竹慧公司(甲方)签署《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福建省福州市苍山区××路臻茂公馆一区(万科)项目的施工设备操作保养服务发包给乙方,结算形式为封顶前为20000元/月/台含税,封底后为15000元/月含税;费用核算周期:费用按月核算,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按自然月或项目指定结算日的方式,不足一月的承包费核算以核算周期的自然天数为基础,日承包费的核算公式为:月承包费标准/核算周期自然天数;费用核算依据:本协议约定的设备数量及价格等相关条款、甲方指定的项目经理签字认可的考勤报表等、总包方签字认可的台班签单凭证、乙方责任导致的总包方开具的罚款文件,甲方项目经理、安全质量部等相关部门开具的罚款文件、其他甲乙双方确认的资金往来信息等;费用核算方法:乙方每月3日前编制工资表,报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后双方签字存档,作为结算承包费的重要依据;费用支付流程:承包费的申请由乙方发起,经甲方指定的项目经理、甲方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支付;承包费的支付周期:一般按总包方回款月份支付,最后一月承包费及保证金自甲方与总包方办理完项目总结算并支付所有款项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工地罚款或扣台班费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罚款及扣款;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停工,不得向项目承建方讨要承包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除全部风险保证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成信公司依约安排人员作业。从2018年11月起至2020年4月止,双方每月制作《劳务明细表》,劳务费总计1850120.59元,福建紫竹慧公司付款1856733.5元,已超付6612.91元。2020年5、6月,双方制作《劳务明细表》确认两月劳务费分别为72258.06元、2,8161.3元。2023年1月20日,福建紫竹慧公司向成信公司付款55806.45元。 本院认为,2020年5、6月双方结算后,福建紫竹慧公司��欠成信公司劳务费93,806.45元(72,258.06元+2,8161.3元-6,612.91元)。2023年1月20日,福建紫竹慧公司向成信公司付款55,806.45元后,其尚欠劳务费38,000元。《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费的支付周期:一般按总包方回款月份支付,最后一月承包费及保证金自甲方与总包方办理完项目总结算并支付所有款项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乙方”。福建紫竹慧公司未完整提交其与总包方回款、结算、付款方面的证据材料,本院无法确认其应付款期限,但根据福建紫竹慧公司此前付款习惯,其在2020年4月前基本上是在结算后2-3月付款,故成信公司主张2020年5、6月的结算款项应于2020年8月3日前付款,趋于合理,予以支持;福建紫竹慧公司未及时付款,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福建紫竹慧公司辩称,项目方***向***付款26,000元,应视为其向成信公司付款;而成信公司称,其未授权***向项目方借款,***也没有告知其借款事实。对此,本院认为,福建紫竹慧公司无证据证明成信公司委托***向***借款或收取劳务费,其在本案中主张扣减26,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福建紫竹慧公司提供的***与***微信记录,***述称“我那边借给你们的26,000元现在是直接扣掉还是怎么说”,不排除***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故福建紫竹慧公司应向***或***另行主张权利。《承包合同》约定“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工地罚款或扣台班费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罚款及扣款。”福建紫竹慧公司认为,其被项目方扣款,成信公司应相应承担扣款12,000元。对此,本院认为,福建紫竹慧公司提交的结算及扣款材料,由其单方制作而成,项目方未盖章签字确认,不能直接作为扣款依据;成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20年12月18日微信中表示同意承担部分扣款,后因福建紫竹慧公司不同意该方案,亦不能作为扣款依据。故福建紫竹慧公司主张扣款12,000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福建紫竹慧公司只提供一份其单方制作的资产负债表,不足以证明福建紫竹慧公司与其全资股东北京紫竹慧公司之间财产独立。故成信公司诉请北京紫竹慧公司对福建紫竹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予以支持。北京紫竹慧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紫竹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成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3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3,806.4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计至2023年1月20日止;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 二、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福建紫竹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计581元,由深圳市成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福建紫竹慧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北京紫竹慧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执行提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