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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4481号 原告:***,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北京展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二区36号院1号楼1至5层101内5层B517-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盐阜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展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本院规定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 年 四 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