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1825号之一
原告:北京展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二区36号院1号楼1至5层101内5层B5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9557085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门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6254709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展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展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展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展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43元(应交5287元,原告北京展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实交2643元),由原告北京展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