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152号
原告:北京展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二区36号院1号楼1至5层101内5层B5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9557085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龙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门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6254709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展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展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顺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展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展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 青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