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5执704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阳市老兵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莱阳市富水南路(和平村**)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
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2360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72360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于氏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