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1743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期间,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唐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