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24民初821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1日出生,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180476500,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北京鑫鹏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