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兴金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万兴金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申45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万兴金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大路1号院16号楼10层1003室。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万兴金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金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申请人于2017年3月26日入职万兴金利公司,职位为司机,月工资数额为8552元,现金签字领取。万兴金利公司一直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并强迫申请人与万兴金利公司签订空白内容的劳动合同。2017年4月底,万兴金利公司杨总口头通知申请人不用其了,问其是否同意,其表示不同意,杨总说不同意也得同意,申请人之后没有再到万兴金利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二)申请人提交的2018年8月27日的录像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据都保存于被申请人处,劳动者和公司相比较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被申请人应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7年3月26日至2018年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28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13元,原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主张于2017年3月26日入职万兴金利公司,于2017年4月底被万兴金利公司辞退,因万兴金利公司经一审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视为该公司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并就此采信劳动者主张,认定双方于2017年3月26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主张其于2017年4月底被辞退,又主张与万兴金利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至2018年1月,缺乏相关依据。因***在一审中自述入职后曾经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对其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