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兴金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万兴金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8516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1010日出生,汉族,园林绿化工人,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亚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猛,男,19841127日出生,汉族,北京万兴金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兴金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大路1号院16号楼1010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广娟,经理。

上列二被上诉人共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冠旗,男,北京万兴金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员工,由北京万兴金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法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赵猛、北京万兴金利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9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209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珊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王 磊

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余 未
书  记  员   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