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603执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
被执行人:淮南市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淮南市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淮南市建筑教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淮南市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内存款人民币145358.6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如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