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603执1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
被执行人:淮南市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淮南市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603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淮南市建筑教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140204.6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04元,执行费2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淮南市教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358.6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如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