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214号
申请人:北京天成路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水南路680号。
法定代表人:**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方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天成路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方企业集团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5297.21元或查封、扣押该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PZDM202311010000000288)作为担保。上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载明,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天成路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方企业集团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5297.2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北方企业集团公司名下价值435297.21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