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8728号
原告:北京天成路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百泉庄村水南路680号。
法定代表人:**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方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马池口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住该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天成路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方企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天成路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本院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天成路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