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2273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文。
被告:***,女,1969年1月31日出生。
被告:北京水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旧桥路25号院10-8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水艺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初 淼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昱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