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6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绮宏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1号-A327。
法定代表人: 孙洪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瑾,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汪祖勇,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汪祖勇、***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斌,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执行北京瑞绮宏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汪祖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需要较长时间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8民初4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案件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春荣
审 判 员 侯军辉
审 判 员 王金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