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泷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泷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9085号
原告:北京泷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7号1层125室。
法定代表人:潘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月,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泷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北京泷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5105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6民初28959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郝彬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瑶
书 记 员 霍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