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3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蓝星清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详路5号。
被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址: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9号。
北京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曲靖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19年3月12日做出(2018)曲仲裁字第208号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北京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24948元。仲裁费1904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16970元。
2019年5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执行调查,查明:1、云南冶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已停产一年多,现未经营;2、其银行账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无款项3、土地被数家法院查封,本院不是首封法院,不具有处置权。4、该公司在其他公司的股权:在云南科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4000万元股权,已被质押,且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处置完毕;在云南冶金慧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450万元股权,该公司已以2018年停业、清算;在云南冶金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4.15%,已被转让。5、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机械设备已用于融资租赁,不能处置。本院尚未发现该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进行约谈。本院已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3执6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俊
执行员*辉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