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302执2504号
申请人:北京蓝星清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30870546。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详路5号。
被执行人: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百荣林,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252822913。
地址: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江大道9号。
关于申请人北京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冶金云芯硅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55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99081元,执行费9444元,诉讼费536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查询到车辆共12辆(已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土地一宗,因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员住址调查仍未找到本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经与当事人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止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25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陈明
审判员谢晓忠
人民陪审员***二○一九年八月十五
书记员*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