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财保1139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东。
法定代表人:孙少仲,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京电汇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1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生。
申请人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京0114财保11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北京京电汇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9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达成调解,本院已经出具调解书,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京电汇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9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旭
二○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琳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