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8198号
原告: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3182。
法定代表人:张文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连海,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电汇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1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生。
原告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电汇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正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北京第六分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振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