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武亨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金武亨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3民初1926号 原告:北京金武亨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东街9号-1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牛板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金武亨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金武亨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武亨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武亨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