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0324民初1589号
原告:北京某某联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某,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孙某乙,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原告北京某某联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联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某某联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