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2010号
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信国际2号综合楼5层京东云(大同)电商生态产业园5121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宝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洪工业园区万景大道融创旅游度假区员工宿舍区2栋。
法定代表人:周升森。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内E座。
法定代表人:石雨。
被告:重庆市叶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319号2-2-1-21(两路寸滩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亚。
被告: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099。
法定代表人:汪孟德。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琦。
被告:北京建中联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2号院2号楼14层1718室。
法定代表人:黄勇敢。
被告:重庆茂厚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邮村71号A栋3单元6-1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丽。
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市叶凯物资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中联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茂厚泰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0.02元,由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郝彬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逸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