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财保159号
申请人: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某。
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申请人: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
被申请人:重庆巨合润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2。
被申请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被申请人:北京建中联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申请人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巨合润商贸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中联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巨合润商贸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中联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内的资金在1000000元限额内进行冻结,申请人提供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作为该项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西双版纳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巨合润商贸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中联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1000000元限额内的资金。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异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 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