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鼎新铭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启迪亿家信息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华鼎新铭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辖终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启迪亿家信息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房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迪亿家信息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院**楼**5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鼎新铭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启迪亿家信息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启迪亿家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鼎新铭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新铭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9民初6205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和启迪亿家北京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和启迪亿家北京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启迪亿家信息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启迪亿家信息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三十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