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辖终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启迪亿家信息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房山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迪亿家信息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院**楼**5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鼎新铭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启迪亿家信息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启迪亿家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鼎新铭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新铭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9民初6205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和启迪亿家北京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和启迪亿家北京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启迪亿家信息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启迪亿家信息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三十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