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水谷主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辖终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镇洋口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水谷主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18号2层东区20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宏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镇兴华南街325号院2号楼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水谷主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谷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宏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50民初13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百海公司上诉称,第一,百海公司尽管与水谷公司之间有一份买卖合同,但经过崇川区法院判决,认定该买卖合同的实际合同主体为百海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一事不二审”的原则。第二,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显然与百海公司无关。水谷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百海公司之间有施工合同关系。水谷公司与百海公司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尽管设备用于工程项目,但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将建设工程中涉及的“具体设备的买卖合同”直接“视为”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以百海公司与水谷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的设备与工程项目存在关联为由,认定对百海公司的买卖合同有管辖权,没有任何依据。第三,即便认为基于买卖合同认定水谷公司与百海公司存在买卖法律关系,也应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因为两公司在买卖合同中对管辖有明确的约定,处理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据此,百海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水谷公司对于百海公司的上诉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涉案工程为PP雨水收集系统工程,根据水谷公司与百海公司签订的《中国水谷生态湿地公园项目PP雨水收集系统设备购销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中约定,百海公司负有对整个涉案工程进行指导安装及调试、深化设计工程方案、进行技术人员培训的合同义务。鉴于目前涉案工程出现了大面积塌方,如果百海公司未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必然需要因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涉案工程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百海公司履行了上述指导安装等合同义务,也需要查明其履行的义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与造成塌方具有关联性。宏煜公司在百海公司的指导安装下,共同完成涉案工程,二者对于涉案工程具有不可分的关系。另外,百海公司与水谷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当地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续还没有开庭审理。涉案的施工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据此,水谷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水谷公司主张宏煜公司在百海公司指导安装下进行工程施工,共同完成涉案工程,并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并请求判令百海公司、宏煜公司向水谷公司支付雨水收集工程修复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 琳 审判员 黄 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