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宏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水谷主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宏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3908号 原告:北京水谷主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18号2层东区2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洋口镇洋口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宏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镇兴华南街325号院2号楼0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水谷主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水谷公司)与被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百海公司)、被告北京宏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宏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江苏百海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中国水谷生态湿地公园项目PP雨水收集系统设备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双方争议提交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异议审查过程中,水谷公司提交其与江苏百海公司签订的《中国水谷生态湿地公园项目PP雨水收集系统设备购销合同》,合同显示购销合同内容包括“雨水排污井”“排污系统”等大量设施设备。宏煜公司确认其负责上述设施设备的安装,但不认可水谷公司本案起诉的主体身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涉及“中国水谷生态湿地公园项目”,项目内容包括大量工程设施设备的采购和安装施工,应属建设工程项目,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项目中,江苏百海公司负责提供设施设备,宏煜公司负责设施设备的安装施工,两者与本案工程项目存在直接关联,该项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