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财保1326号
申请人:北京水谷主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18号2层东区2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洋口镇洋口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宏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镇兴华南街325号院2号楼0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水谷主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宏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水谷主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宏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申请查封、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水谷主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其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百海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宏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与不足额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水谷主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