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豫0191民初13349号
原告(被告):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9号楼12层1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BTFB7F。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原告):***,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岳李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39707072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被告)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与被告(原告)***、被告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韩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韩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原告不支付被告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费、优秀员工奖励25791.6元,项目绩效奖金100000元、经济补偿金22532.6元,共计151432.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21年5月21日入职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职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项目的主管及运营。由于***所管理负责的项目拖欠施工人款项,公司账户在2021年底被法院查封,公司无法正常按期发放工资,且当时处于疫情管控阶段,公司处于放假状态,客观上已经无法再向单位职工正常发放工资,对于延缓发放工资的情况,被告及其他几个负责人商议决定延发工资,***以自己职务决定暂缓发放工资,后又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按期发放工资的状况是因被告原因造成,不应归责于原告,因此不应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现所欠付原告等人的工资已经全部发放完毕,不应再支持***索要欠付工资等请求,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在***为上班期间已经将其应休未休的各种休假进行调休,不应再重复支付其年休假工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辩称:一、公司拖欠***2022年12月-2023年2月份的工资是客观事实,公司2022年1月底放假至2023年2月底是其自身对所有员工的安排和要求,并非***原因,故2023年2月份的工资应当支付。二、在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客观事实前提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及46条的规定,公司就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三、公司并未让***休年休假,***主张2021年和2022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具有事实及法律根据。
北京韩建公司辩称:同意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北京韩建公司支付拖欠***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工资36450元(12150元/月×3个月)、绩效奖金100000元、赶工补助工资30000元、优秀员工奖励3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3406.88元,共计182856.88元;2、公司支付***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4700元;3、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6710.34元。事实与理由:***于2021年5月26日到公司上班,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河南省郑州市,截止2023年2月,***在公司上班合计1年零9个月,在工作期间公司不能及时发放工资,拖欠工资、绩效奖金将近20万元,另***在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事实,公司也未支付任何加班费,***在南水北调中线河南分局2021年水下衬砌板修复处理项目中的绩效奖金及因赶工期间的补助工资均未发放,公司上述多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北京韩建公司辩称:1、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已经发放完毕***的工资,***2023年2月没有到单位上班,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支付其2月份工资,并且支付了仲裁裁决书中的未休年假工资3107.95元及优秀员工奖3000元,因此已不存在欠付工资未发放的情况。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部分,***在2022年12月份就已经放假至2023年2月28日,如存在加班情况也在放假期间进行了调休,故不应再支付加班费。关于绩效奖,没有走申报流程,未经公司管理会议表决,未报总公司批准,没有形成最后决定,不同意支付。关于2022年4月至8月补助工资,不存在此事。2、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提出,且工资无法正常发放的原因是公司所做的项目拖欠施工单位款项,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账户被法院查封,造成的工资不能如期发放,其过错在***,故应当认定是***自行离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3、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在2022年12月初已经放假至2023年2月28日,该期间工资都是正常发放,放假期间已经补休了加班。北京韩建公司与***非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对方,非本案适格主体。综上,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的各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2021年5月21日入职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书。***系南水北调高地下水处理及衬砌板修复项目的执行经理。
2021年7月15日,***与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签订南水北调中线河南分局2021年水下衬砌面板修复处理项目1标管理目标责任书,公司授权给项目第一责任人***经营本项目,奖金分配显示90分及以上奖金额度10万元。2022年7月10日,管理目标得分表显示***得分合计96分。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工资/收入明细载明: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发放2022年1月工资11557.2元、2月工资11072.2元、3月工资11072.2元,2022年5月20日发放4月工资11654.2元,2022年7月11日发放5月工资11654.2元,2022年7月20日发放6月工资11654.2元,2022年9月23日发放7月工资11345.2元,2022年11月22日发放8月工资10516.6元,2022年12月7日发放9月工资11570元、10月工资10994元,2023年1月10日发放2022年11月工资10742元,2023年3月2日发放2022年12月工资10850元,2023年3月13日发放2023年1月工资11770.6元。***离职前12个月(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的工资共计134895.4元,月平均实发工资为11241.28元。
***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单显示其离职前12个月(2022年2月至2023年1月)的收入分别为:11260元、11260元、11860元、11860元、11860元、11820元、11660元、12300元、11660元、11380元、11500元、11980元。以上共计140400元,月平均应发工资为11700元。
***提交南水北调砌板修复项目部人员2022年4月、5月、6月、9月、10月,2023年1月的考勤表显示:2022年4月5日、5月1日、6月3日、9月10日、10月1日、2023年1月1日***均实际出勤。2023年1月13日至2月16日(其中1月21日至27日系春节放假),***均未出勤,2023年2月17日至2月22日出勤6天。上述考勤表均加盖有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印章。***称其为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印章是项目部办公室***、***负责,原、被告均认可***是负责考勤的。
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高地下水及衬砌板修复项目部签到及体温检测表显示:***2022年10月1日上、下午进行了签到测体温,10月2日、3日未签到测体温。
***提交微信群名为“北京韩建水利水电…(47)”载明:2022年3月29日,***在该群中发送2022年清明节值班表中显示***2022年4月5日正常上班;2022年4月21日,***在该群中发送2022年五一节值班表中显示***2022年5月1日正常上班;2022年9月8日,***在该群中发送2022年中秋节值班表中显示***2022年9月10日正常上班。2022年国庆节值班表中2022年10月1日至3日未显示***正常上班情况。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提交其与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总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明:2022年11月13日、11月20日、12月29日,***分别向***发送的河南分公司11月还款计划(11.13)表格、还款计划、河南省分公司还款计划(2022.12.29)中均显示“***4-8月绩效补助,6000/月”。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个人行为,未走公司申报流程。
2023年2月10日,中国共产党北京市房山区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作出《韩建集团2022年度表彰人员奖金发放的决定》载明:水利水电事业部,经集团党委决定,你部***获得“韩建集团2022年度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奖金3000元,请事业部财务在2023年2月底前给予发放。
2023年2月22日,***向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邮寄《被迫离职通知书》,内容载明: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累计拖欠工资奖金179856.88元,由于公司长期拖欠本人工资,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经本人多次讨要,至今不予支付拖欠的工资,无奈本人提出被迫离职,与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收到该通知书。
***申请与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北京韩建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023年4月13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郑东劳人仲字[2023]11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支付***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费、优秀员工奖励25791.6元,项目绩效奖金100000元,经济补偿22532.6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107.95元,共计151432.15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对仲裁委员会认定的未休年休假天数3天无异议。
2023年4月28日,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向***支付9903.89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并经质证的劳动合同、管理目标责任书、管理目标得分表、银行流水、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单、签到及体温检测表、微信聊天记录、《韩建集团2022年度表彰人员奖金发放的决定》、《被迫离职通知书》、仲裁裁决书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与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其发放,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主张公司拖欠其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工资36450元(12150元/月×3个月),但其实际已收到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向其发放的2022年12月工资10850元、2023年1月工资11770.6元。根据***提交的考勤表显示其2023年2月实际出勤6天,其2月工资应为3101.04元(11241.28元/月÷21.75×6天),本院予以支持,***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绩效奖金,***与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签订的管理目标责任书显示90分及以上奖金额度10万元,***得分96分,***主张绩效奖金10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赶工补助工资3000元,***提交其与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总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已明确显示***4-8月绩效补助为6000元/月,公司抗辩称未经公司申报流程,本院认为,***仅提交个人之间微信聊天记录,未提交其他辅助证据证明该绩效补助公司有相关规定,且劳动合同书中对此亦未作出约定,故其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优秀员工奖励,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作出奖金发放的决定,载明***获得“韩建集团2022年度优秀员工”荣誉称号,奖金3000元,事业部财务应于2023年2月底前给予发放,公司未举证证明向***发放过该笔款项,故***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已于2023年4月28日向***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3107.95元,根据《关于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自2023年1月13日至2月16日共计休息35天,即使扣除春节法定节假日7天,***休息天数已超其应休年休假天数,且该期间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均向其发放工资,视为公司已为其安排补休,但鉴于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对仲裁裁决书认定的3天未休年休假3107.95元无异议且未提起诉讼,故本院在其认可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3406.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之规定,本案中,***在微信工作群中发送2022年清明节、五一节、中秋节值班表中均显示有***值班信息,且***提交的考勤表中显示其于2022年4月5日、5月1日、9月10日进行了考勤,可以证明***加班是由用人单位安排,并为公司提供劳动,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应支付***2022年4月5日、5月1日、9月10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651.56元(11241.28元/月÷21.75×3天×3倍);***主张的2022年6月3日、2022年10月1日至3日、2023年1月1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经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安排或批准,故对该5日的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于2021年5月21日入职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于2023年2月22日以公司拖欠其工资、奖金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在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的工作期间为2021年5月21日至2023年2月22日,满一年六个月不满两年,经济补偿金应为23400元(11700元/月×2个月),***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应向***支付2023年2月工资3101.04元、绩效奖金100000元、优秀员工奖励3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3107.9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651.56元、经济补偿金23400元,以上共计137260.55元。鉴于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已于2023年4月28日向***支付9903.89元,该款项应予以扣除,故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应再支付***127356.66元(137260.55-9903.89元),***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作为北京韩建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北京韩建公司应对北京韩建河南分公司所负本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被告)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原告)***支付工资、绩效奖金、优秀员工奖励、未休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127356.66元;
二、被告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被告)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被告)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被告)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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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判决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法官:***,联系方式:0371-6667****)。民事案件执行履行款账户为:户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3111********,开户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
【执行管辖法院】本判决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与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交费方式为:本院通过短信推送交费链接给交费人网上交纳),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审理法官。拒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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