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成浩畅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成浩畅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辖终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成浩畅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北高路高丽营段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7号。 负责人:***,局长。 上诉人北京成浩畅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9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成浩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成浩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顺义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其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侵权行为地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侵权行为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成浩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成浩畅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