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2134号
原告:李某
被告: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邵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北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邵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向原告李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李某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鉴定费(勘验费用)2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