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3执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赟,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多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多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沪73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民终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多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7,400元。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多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多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网络银行、股权投资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述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冻结,账户内金额不足以支付本案款项,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进行轮候冻结。目前被执行人对外持有上海希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持有上海多灵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20%的股权,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上述股权进行依法冻结。因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不高,暂时不予处置,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再行处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经对被执行人上海多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XXX号XXX幢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地址已无人办公,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有效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2021年8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上海多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上海多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8日本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叶 平
审 判 员 唐 毅
审 判 员 黄旻若
法官助理 张 露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