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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凯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杰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埔仔路26号1号楼100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凯***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松坪山社区松坪山新东路1号清华信息港B座9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杰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凯***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杰科人工智能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远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初2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杰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且本案侵权行为地也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地域管辖问题。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本案中,被告之一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深圳市杰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深圳市杰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