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6178号
原告:北京冰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7层2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6753747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正华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8550450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冰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正华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冰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我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北京正华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北京冰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冰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冰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