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冰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6执560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冰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院7层28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牙克石市工业大街(原联合厂3号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冰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6诉前调确4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申请人申请人北京冰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于二○二二年一月十二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2021)京0106民诉前调36069号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于二○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给付北京冰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4 389.38元; 二、若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给付北京冰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北京冰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加付利息(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人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3.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诉前调确44号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