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2834号
原告:北京冰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7层28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北京邦力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郊农场(农场办公楼)3号楼等3幢6幢三层304B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冰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邦力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因原告北京冰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冰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