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9548号
原告:张顶立,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萍,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北田乡北田村六区。
被告:北京宝信利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长虹西路73号1幢3层035。
法定代表人:樊世刚,总经理。
被告:杨洪印,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顶立诉被告北京宝信利通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杨洪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顶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顶立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永生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