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邦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18678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矿机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邦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矿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诉北京礼乐仁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邦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