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奥森通风空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法执字第82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奥森通风空调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商初字第273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现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092420.0元,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092420.0元。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