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尔益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15033号
原告: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C35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史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保家,北京合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韩玉峰,该公司董事长。
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6元,由原告北京***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宇晨